按照《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》(豫环督察整改办〔2021〕4号)要求,现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6项、第17项、第18项和第19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20日。
公示期内,欢迎社会公众咨询、投诉。单位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,个人反映情况的要签署真实姓名,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,以便及时回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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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:张良忠 穆嵩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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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鹤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6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.docx
2.鹤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17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.doc
3.鹤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18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.doc
4.鹤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19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.doc
2023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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